目前產品出口香港,泰國,英國,荷蘭,馬來西亞等
目前產品出口香港,泰國,英國,荷蘭,馬來西亞等
- 從2008年9月1日起,歐盟正式實施新的農藥殘留標準體系,對歐盟27個成員國實行統一的農產品和食品的農藥殘留標準
- 新的農藥殘留標準體系中農藥殘留限量數量由原來的39000多個增加到118000多個
- 對於沒有設立殘留限量的農藥,和日本一樣,歐盟一般也是要求小於0.01ppm
- 每個批次都進行檢驗,隨機在118000項裡抽取指標檢測
歐盟統一的農藥MRLs由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負責制定。歐盟歷來十分關注食品安全,並形成了比較嚴謹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2002年歐盟發佈"歐盟新食品法",即歐盟議會與理事會178/2002法規,並于同年1月28日正式生效。該法規是歐盟迄今出臺的最重要的食品法,填補了在歐盟層面缺少總的食品法規的空白,是對以往歐盟食品品質與安全法規的提升與創新,具有很強的時代特徵。2005年2月23日,歐盟又頒佈了396/2005法規,該法規規定了歐盟統一的食品和農產品中農藥的MRLs,同時補充了91/414/EEC指令(此指令是目前在歐盟農藥政策框架內,用於規範市場上的植保產品的重要法規)。 歐盟農藥MRLs標準的制定
(1)通過嚴格的殘留試驗確定一種農藥在特定的使用條件(良好農業規範)下處理某一農作物後該農藥的殘留動態。
(2)根據適當的消費模式,評估歐洲人群、各民族人群及各種敏感人群(如嬰兒)在正常的和不良的條件下的每日殘留吸入量。
(3)根據該農藥的毒理學試驗資料,確定一個"日允許吸入量"(ADI),通常,這包括確定在一生(慢性)的持續吸入期內不產生不利 影響的最高劑量,然後再考慮適當的安全係數。
(4)如果通過上述第二條評估計算出的消費者從各種日常食品中的日吸入量低於根據上述第三條計算出的日允許吸入量,那麼根據 上述第一條得到的殘留水準則被確認為MRL標準。如果通過上述第二條計算得到的殘留吸入量高於日允許吸入量,那麼上述第一條 中原定的使用條件需要進行修正,以降低日常食品中的殘留水準。如果使用條件無法作出適當的修正,那就不能允許該農藥在這種 作物上使用,該農藥的檢測限即被設定為MRL標準。
經過幾十年如一日的努力,田園已培育了一支長期穩定的出口歐盟和香港及東南亞的經營隊伍,建立了高標準生產加工基地。所有出口產品均通過歐盟標準的檢驗,並在國家質檢總局審查通過的、符合檢驗檢疫標準的註冊農場生產 ,所有註冊農場都有完善的品質可追溯體系,以保證產品的品質安全。
田園對農產品實施從“田間地頭”到“零售網點”的全過程監管,用先進的IT系統管理,並不斷研究制定新的監管措施,提高管理水準。